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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背景下经济法主体体系的重构     被引量:3

Reconstruct the Economic Law Corpus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Harmonious 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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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和谐社会背景下经济法主体体系的重构

作者:何文杰

第一作者:何文杰

机构:[1]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年份:2007

期号:2

起止页码:153-158

中文期刊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经济法主体体系;经济调节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被调节主体;

摘要:本文首先对现有的经济法主体理论进行了分析和评价,指出其存在的种种不足。接着笔者论述了和谐社会背景下经济法主体体系的重构问题。笔者认为经济法主体首先可分为经济调节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被调节主体三大类,其中经济调节主体又由经济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组成;被调节主体由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及其他主体构成;社会中间层主体主要由社团性中间层主体和公共性的经济鉴证性中间层主体、公共性的市场中介性中间层主体、经济调节性中间层主体中的政策性银行等部分主体、舆论监督性社会中间层主体等构成。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CSSCI:【CSSCI2006_2007】;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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