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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抑或群体诉讼——评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     被引量:21

Joint Action or Class Action: On the Nature of Representative Action in Chinese Civil Procedure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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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共同诉讼抑或群体诉讼——评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

作者:杨严炎

第一作者:杨严炎

机构:[1]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年份:2007

卷号:29

期号:2

起止页码:99-104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群体诉讼;合并审理;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该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界定为共同诉讼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按此推论,该法第55条确立的代表人诉讼又处于“休眠”状态的情况下,我国就基本上没有什么群体诉讼了,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与法院每年处理几十万件群体诉讼案件的统计数字不符。从其产生所适应的条件、所借鉴的国外同类制度以及自身的特点和功能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两种代表人诉讼均已突破了共同诉讼的范畴,在性质上都应属于单一诉讼和共同诉讼之外的第三种诉讼形式——群体诉讼。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4】;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3643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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