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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新《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原因     被引量:14

An Analysis of Cause of Bankruptcy in the New Corporate Bankruptc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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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析新《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原因

作者:张海燕

第一作者:张海燕

机构:[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年份:2007

期号:2

起止页码:66-70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丛

中文关键词:破产原因;不能清偿;资不抵债;停止支付;

摘要:新《企业破产法》在破产原因的规定上,打破了旧破产立法对于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适用不同破产原因的格局,对于所有的企业法人适用统一的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选择性标准。然而,新《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原因的这种选择性规定,在法律理论、立法技术和司法实务中却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因此应重构破产原因。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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