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法律解释主体重述
第一作者:单锋
机构:[1]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2]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年份:2007
卷号:22
期号:1
起止页码:119-125
中文期刊名: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法律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裁判解释;学理解释;
摘要:基于承认法律解释主体应具有普遍性这一点,我国应当对法律解释权进行重新分配。一方面,应取消现存体制中的立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另一方面,应重新界定司法解释,将其整合为由各级法院进行的、具有“个案针对性”的“裁判解释”。此外,在重构法律解释主体的过程中,对“学理解释”亦应给予足够的关注。
分类号:D920.0[理论]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