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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鉴定的必要性与实施主体——对“侦查机关技术部门只做检验不做鉴定”立法建议可行性的质疑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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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侦查阶段鉴定的必要性与实施主体——对“侦查机关技术部门只做检验不做鉴定”立法建议可行性的质疑

作者:邹明理

第一作者:邹明理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年份:2007

期号:2

起止页码:46-49

中文期刊名:中国刑事警察

中文关键词:刑事鉴定;侦查机关;侦查阶段;实施主体;立法建议;技术部门;检验;诉讼阶段;

摘要:刑事鉴定较之于民事鉴定、行政鉴定复杂得多,主要表现在鉴定程序和鉴定目标方面的复杂性。这种鉴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三个诉讼阶段,有时执行阶段还要对罪犯人身情况(精神状态、服刑能力等)进行鉴定;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主体具有多重性,随诉讼阶段和侦诉转换情况相应发生变化;鉴定实施主体也会随诉讼阶段的转移而依法变更。多数情况下,立法规定侦查阶段与起诉、审判阶段的鉴定主体要求是不同的;由于刑事鉴定的目标不同(主要是侦查阶段),鉴定的反复性大,同一个鉴定事项往往要鉴定多次,才能满足侦查的需要。

分类号:D918.9[司法鉴定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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