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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应以金融欺诈罪代替金融诈骗罪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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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刑法应以金融欺诈罪代替金融诈骗罪

作者:徐澜波

第一作者:徐澜波

机构:[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年份:2007

期号:2

起止页码:41-46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金融欺诈罪;金融诈骗罪;刑法;目的要件;犯罪构成;

摘要:在刑法学界,对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目的要件必须论”形成共识以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未得到完全的解决。应当从设置该类罪的刑事政策以及处罚效益上进行反思,可以设想以金融欺诈罪替代金融诈骗罪,金融欺诈罪可以分类为.骗取型金融欺诈罪与占有型金融欺诈罪。骗取型金融欺诈罪的主观要件中不必衡量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占有型金融欺诈罪的主观要件中必须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设置不同的主观要件的同时配置以各自不同程度的法定刑罚,前者属于轻刑罪,后者属于重刑罪。这样可以从不同梯度和层次较有效地实现惩处侵害社会主义金融秩序和他人金融财产的行为,保障金融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分类号:D924.3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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