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
作者:卢海君
第一作者:卢海君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60
年份:2007
期号:2
起止页码:69-74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性质;定位;现状;改革;
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被定位为市场经济主体,其功能主要在于媒介著作权交易。而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诸多行政色彩,限制性规定和微观性指导过多,不当干预了著作权交易的进行,违背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初衷。应当认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市场主体的性质,从法律上改变其对政府的依附地位,允许设立营利性的集体管理组织,清除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微观性指导和限制性规定。
分类号:D523.1[国家机构]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