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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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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

作者:卢海君

第一作者:卢海君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60

年份:2007

期号:2

起止页码:69-74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性质;定位;现状;改革;

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被定位为市场经济主体,其功能主要在于媒介著作权交易。而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诸多行政色彩,限制性规定和微观性指导过多,不当干预了著作权交易的进行,违背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初衷。应当认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市场主体的性质,从法律上改变其对政府的依附地位,允许设立营利性的集体管理组织,清除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微观性指导和限制性规定。

分类号:D523.1[国家机构]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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