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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合同法中的错误及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借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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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英国合同法中的错误及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借鉴

作者:孔玉飞 龚鹏程

第一作者:孔玉飞

机构:[1]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南京210093;[2]南京河海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南京210024

年份:2007

期号:5

起止页码:126-129

中文期刊名:南京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错误;英国合同法;

摘要:表意人发生错误的法律行为时,法律行为是否依其表达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则有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衷主义不同的见解。不同见解反映了私法自治和交易安全如何调和的政策问题。因此,不同国家民法中,有效的错误形态各不相同。总体来说,在现代社会,交易安全得到了更多的关注,表示主义为大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用。但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近现代,意思主义又为部分学者所提倡。本文则研究了英国合同法中错误,并与大陆法中的错误进行了比较。总体来说,英国合同法对有效的错误的规定更为严格,其不承认单方错误,错误形态主要是以判例形式确定的个别形态,没有动机错误和效果意思的区别,也不承认视为表示错误的传达错误。我国民法所承认的错误包括了所有类型的错误,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而英国合同法在对错误做了严格限定的情况下,合同法仍有效的适应了现实社会中对交易各方的公平的保护。据此,本文认为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应对有效的错误范围做严格限定。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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