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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受害人补偿法》之立法思考——从邱兴华案件受害人民事赔偿之“法律白条”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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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犯罪受害人补偿法》之立法思考——从邱兴华案件受害人民事赔偿之“法律白条”谈起

作者:郑尚元 孙霞

第一作者:郑尚元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师

年份:2007

期号:5

起止页码:36-42

中文期刊名:犯罪与改造研究

中文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律判决;受害人;白条;立法思考;案件;补偿法;上海奉贤区;

摘要:“据《法制日报》报道,2006年12月28日,邱兴华在陕西安康市江汉北岸吴家台村附近的沙滩上伏法。然而直到现在,该案的受害人家属也未能获得任何民事赔偿,被害人熊万成的家属曾向当地多部门求助,结果杳无音信。”被害人熊万成家庭困难,其家属又属“自幼智商较差”,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据汉阴警方介绍,邱兴华杀人案中的其他被害人家庭都是社会底层的弱势人群。在邱归案后,5名被害人家属分别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邱兴华赔偿,但邱在法庭上一句‘我愿意赔,但我没钱’的回答让他们大失所望。”“曾轰动一时的赵公口劫杀孕妇案距今已整整两年,虽然凶手已经伏法,但受害人家属一直未能等到案件附带的29.2万元的民事赔偿,受害人的骨灰也因此无法得到安葬。昨日14时,在受害人刘女士的家里,年近60岁的老人刘友谈起女儿的遭遇不禁老泪纵横。‘我一直在等待法律判决的赔偿结果,没料到两年来等待的只是一张法律白条。’刘先生无奈地告诉记者,两年来他几乎快把法院执行庭的门槛踏平了,但每次都不能得到一个肯定的答复。因为此案的凶犯蔡青来自上海,法院告诉刘先生,‘因为涉及异地执行,法院按照程序已委托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庭传来意见,对方已经没有执行能力。“既然案犯没有了执行能力,那么其父母是否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呢?’刘先生提出,他并不指望能完全得到29.2万元的民事赔偿,但最起码的安葬费应该赔给受害人家属。‘我的女儿被凶手杀害了,法院已经判决有民事赔偿,我总不能自己出钱将女儿下葬吧。’刘先生说,如果由他自己把女儿下葬,他丢不起这个脸,凶手的家庭必须支付一点安葬费,把他女儿安葬。据了解,因为没有拿到安葬费,女儿的骨灰还没有被安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成为法律白条已屡见不鲜。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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