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谈行政诉讼中的和解制度
作者:李广宇
第一作者:李广宇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07
期号:04S
起止页码:65-67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诉讼和解制度;行政诉讼;社会矛盾纠纷;社会多元化;行政争议;化解矛盾;判决方式;合法权益;
摘要: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现实意义。行政诉讼的首要和最直接目的在于解决行政争议,只有正确、及时地解决了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价值目标才能够实现。实践证明.刚性判决并不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惟一手段。由于违法或合法的单一判决模式与行政活动的高度复杂性相比,存在着固有局限性,所以,在有些情况下。一味硬判,不仅不能解决矛盾,还有可能激发更大的矛盾。导致“官了民不了,案结事未结”。更有可能造成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不信任,导致行政裁判的公信力严重下降。相反,如果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人民法院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对于快捷、妥善、彻底地平息纠纷、化解矛盾,往往能够发挥刚性判决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由于社会多元化、复杂化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凸显的形势下,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对于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增进有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意义尤其重大。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