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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政诉讼中的和解制度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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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谈行政诉讼中的和解制度

作者:李广宇

第一作者:李广宇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07

期号:04S

起止页码:65-67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诉讼和解制度;行政诉讼;社会矛盾纠纷;社会多元化;行政争议;化解矛盾;判决方式;合法权益;

摘要: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现实意义。行政诉讼的首要和最直接目的在于解决行政争议,只有正确、及时地解决了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价值目标才能够实现。实践证明.刚性判决并不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惟一手段。由于违法或合法的单一判决模式与行政活动的高度复杂性相比,存在着固有局限性,所以,在有些情况下。一味硬判,不仅不能解决矛盾,还有可能激发更大的矛盾。导致“官了民不了,案结事未结”。更有可能造成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不信任,导致行政裁判的公信力严重下降。相反,如果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人民法院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对于快捷、妥善、彻底地平息纠纷、化解矛盾,往往能够发挥刚性判决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由于社会多元化、复杂化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凸显的形势下,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对于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增进有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意义尤其重大。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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