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认定
作者:张婧仪
第一作者:张婧仪
机构:[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7
期号:04S
起止页码:73-75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期徒刑;法定义务;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
摘要: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刑法之所以对这种情节加重处罚,一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定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该规定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就是不履行法定义务。二是交通肇事后逃逸往往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严重威胁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三是给案件侦破带来困难。被害入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因此必须依法对逃逸行为予以严惩。但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形十分复杂,在不同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逃逸所实施的客观行为以及逃逸所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不尽相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带来很大困难。笔者试从案例实务的角度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以期对正确理解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法律、准确量刑有所裨益。
分类号:D924.32[危害公共安全罪]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