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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资产非法增加罪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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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资产非法增加罪

作者:李山河 谭绍木

第一作者:李山河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7

期号:04S

起止页码:76-78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约》;犯罪行为;法律制度;第20条;公职人员;

摘要:联合国反寓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0条规定:“在不违背本国宪法和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述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资产非法增加,即公职人员的资产显著增加,而本人无法以其台法收入作出合理解释的行为。”该条向各缔约围提出了将资产非法增加予以犯罪化的要求:资产非法增加犯罪行为与我固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近似。《公约》已于2005年12月24日对我团产生效力。深入解读《公约》中的资产非法增加罪,对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相关制度)的完善,对于国内法与《公约》的协调接轨,对于《公约》在我国的最终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分类号:D523.4[监察、监督]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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