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之法律适用
作者:付立庆
第一作者:付立庆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年份:2007
期号:05S
起止页码:53-54
中文期刊名:人民检察
中文关键词:绑架罪;死亡;法律适用;刑事责任;行为人;没收财产;第十七条;封闭式;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中不包括绑架罪并且该款采用了封闭式的表述方式。那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其绑架并且“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是否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以往,学界的讨论更多集中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绑架行为人“杀害被绑架人”时如何处理。堆是,还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在绑架过程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时,是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分类号:D924.3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