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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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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试论《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作者:程啸

第一作者:程啸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7

期号:5

起止页码:9-11

中文期刊名:中国房地产

中文关键词:登记制度;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机构;当事人;权利人;约定;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是《物权法》确立的一种新型的登记制度,即预告登记制度。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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