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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被引量:3

Research on Litigants' Optional Right of Criminal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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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试论刑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作者:宋世杰 文娟

第一作者:宋世杰

机构:[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年份:2007

期号:2

起止页码:44-47

中文期刊名: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中文关键词:刑事程序选择权;价值根基;基本模式;

摘要: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以存在两种以上的、功能相当的平行程序机制为前提,在刑事诉讼中由当事人对程序进行选择的权利。赋予当事人充分的选择权和选择空间是程序主体性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刑事诉讼结果的惩罚性和严苛性的内在要求。但刑事程序选择权在我国现有立法中未得到充分体现,因此,应完善立法,明确并增设必要的程序选择权,完善法官的告知义务,强化律师的帮助作用。

分类号:D915.3[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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