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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生态损害”的立法定义模式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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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生态损害”的立法定义模式

作者:竺效

第一作者:竺效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北京100088

年份:2007

期号:3

起止页码:166-171

中文期刊名:浙江学刊

中文关键词:生态损害;立法;定义;模式;

摘要:松花江水污染事故不仅以生态环境为媒介造成了环境侵权损害,而且也已经造成了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这类损害独立于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而存在。应该借鉴部分欧美国家(地区)和国际公约的法治经验,建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让相关责任人负担生态环境本身损害的填补责任,并借此震慑潜在的环境危害行为人。建立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的首要课题是生态损害的立法定义模式,可以将已有的国际经验归纳为直接定义式、列举组分式、间接定义式和“引申”式四种,我国将来应采取直接定义与列举组分相结合的方式。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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