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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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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作者:叶良芳

第一作者:叶良芳

机构:[1]浙江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7

期号:3

起止页码:64-69

中文期刊名:中国刑事法杂志

中文关键词:敲诈勒索罪;胁迫;权利行使;相当性;

摘要:敲诈勒索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其交付的财物。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借权利行使之名,行恐吓取财之实,则完全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行使权利的“胁迫手段”缺乏社会相当性,则该手段本身仍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分类号:D924.35[侵犯财产罪]

收录:CSSCI:【CSSCI2006_200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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