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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争点问题     被引量:2

A Tentative Study on Problems about Crime of Refusing to Provide Evidence of Crime of Espion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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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争点问题

作者:吴占英

第一作者:吴占英

机构:[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年份:2007

卷号:22

期号:3

起止页码:110-115

中文期刊名:法学论坛

中文关键词: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问题;探讨;

摘要:刑法第311条规定之罪的罪名应当被确定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该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应当是:国家安全机关对间谍犯罪的侦查活动。该罪行为在时间、内容及程度上均有其特定性。该罪主体应当是特殊主体,其罪过形式应当是直接故意。在认定上,主要应当注意该罪与包庇罪、伪证罪及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分类号:D917[犯罪学]

收录:BDHX:【BDHX200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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