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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冲击     被引量:80

On the Impact of Forcible Mediation upon the Rule of Law and Justice Enfo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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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冲击

作者:周永坤

第一作者:周永坤

机构:[1]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年份:2007

卷号:25

期号:3

起止页码:11-24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纠纷;强制性;调解;法治;

摘要:调解是不发达社会主导的纠纷解决制度。在社会进化过程中,调解退化成一种基层社区自治的制度和司法程序中“依附于”判决的制度。在大型有组织社会,发达的调解与人治并存;判决的权威是法治社会的标志。东方发达的调解制度是人治社会的一部分,它不是先进文化,恰恰是东方落后于西方的重要制度原因。解放后我国调解的走俏正是我国的人治社会使然。改革开放以后判决的短期走强是社会法治冲动的产物。强制性调解构成对法治基本价值的损害。既然我国已经选择了法治之路,我们就只有选择以判决为主导的纠纷解决制度,坚持调解的自治与自愿原则,并对调解进行法律规制。

分类号:D920.0[理论]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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