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法治反对解释的原则     被引量:48

Opposing Interpretation as a Principle of Rule of Law

收藏

中文题名:法治反对解释的原则

作者:陈金钊

第一作者:陈金钊

机构:[1]山东大学,山东济南250100

年份:2007

卷号:25

期号:3

起止页码:25-33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法律解释;法治;反对解释;司法克制主义;司法能动主义;

摘要:反对解释是法治初级阶段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法官奉行司法克制主义,对明确的法律条文必须无条件遵守,在解释中不能附加法官个人的意思。反对解释不是说不要解释,而是说不能过度解释,法官只能行使有限的创造权力,对法律文本已明确的含义,法官的解释就是认同。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一直批判法家的严苛,主张判决中天理、人情与法律的和谐相处,结果使得法律文本被置于不重要的地位。严格执法实际上没有成为我们的执法理念,法律被任意解释、曲解的现象大量发生。严格法制是我们不能逾越的阶段,反对解释的原则应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

分类号:D920.0[理论]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