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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发     被引量:11

On the Reason Given System in Australian Administrative Law and the Lessons fo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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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澳大利亚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发

作者:朱应平

第一作者:朱应平

机构:[1]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上海201620

年份:2007

期号:2

起止页码:120-127

中文期刊名:行政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澳大利亚;行政;说明理由;

摘要:澳大利亚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包括普通法和制定法两类。在普通法上,行政说明理由制度还未成为一项普遍承认的原则,但是法院也有条件地承认其存在。在制定法上,澳大利亚的《司法审查法》和《裁判所法》对行政说明理由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内容主要涉及两类:第一,提出行政说明理由申请需要具备三个实质性要件;第二,申请人必须遵守的程序要求。我国可以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

分类号:D912.1[行政法]

收录:CSSCI:【CSSCI2006_200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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