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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对行政垄断立法规制应以行政法为先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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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为什么对行政垄断立法规制应以行政法为先导

作者:米博

第一作者:米博

机构:[1]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年份:2007

卷号:6

期号:3

起止页码:53-55

中文期刊名: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行政垄断;反行政垄断;立法规制;行政法;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竞争的环境应该是公平的。但由于我国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长期的行政垄断行为,不仅阻碍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相适应。当前我国在立法规制行政垄断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应从立法上尤其是行政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分类号:D922.1[行政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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