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质看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目的之定位 被引量:10
From the Nature Fixing on the Choice of the Chines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s Purpose
中文题名:从性质看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目的之定位
作者:孔繁华
第一作者:孔繁华
机构:[1]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年份:2007
卷号:25
期号:6
起止页码:135-139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行政诉讼;立法目的;救济权利;
摘要:行政诉讼立法目的是立法者根据对行政诉讼性质的认识和客观的现实需要,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主观上期望该部法律在将来的实施中所起的作用。具有主观性与预见性、多元性与层次性、选择性与实现性的特征。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之立法目的规定一方面偏离行政诉讼的性质,另一方面多元目的之间没有主次之分。行政诉讼的性质决定立法目的选择,行政诉讼的实施条件制约立法目的。在正确认识行政诉讼的性质。客观判断我们现实需要的基础上。应将我国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定位为以救济权利为主之多元立法目的。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