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核准权归位后的程序正当性分析 被引量:6
Due Process Analysis upon Retrieval of Power of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Death Sentences
中文题名:死刑核准权归位后的程序正当性分析
作者:胡常龙
第一作者:胡常龙
机构:[1]山东大学,山东济南250100
年份:2007
卷号:25
期号:3
起止页码:142-151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死刑核准权;死刑复核程序;有效辩护;法律监督;
摘要:死刑核准权归位是解决死刑核准权异化,根除下放所造成的立法矛盾和实务问题的惟一选择。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要求贯彻书面审和开庭审相结合,事实审与法律审相结合,书面审则实行阅卷与提审被告人相结合;立法应当明确赋予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和当面陈述权;死刑复核程序仍然应当明确时限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死刑复核程序实行法律监督,监督的方式是抗诉和检察建议;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不宜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也不宜只实行法律审。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