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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应坚持“公益性为主”原则     被引量:7

The Set- up of Non- governmental Judicial Expertise Unit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Interests of Public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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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应坚持“公益性为主”原则

作者:邹明理

第一作者:邹明理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庆400031

年份:2007

卷号:19

期号:2

起止页码:81-85

中文期刊名: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公益性;盈利性;管理措施;

摘要: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是为三类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准确把握其性质,有利于顺利进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有重点地做好鉴定管理工作。目前,相当多的鉴定管理部门将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定位为商业性服务机构,并按等价交换原则收取鉴定费用。这种做法是与司法鉴定活动的性质、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以及确保司法公正相矛盾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执法环境条件,并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应当坚持“公益性为主,盈利性为补充”的原则,并在机构结构与布局、鉴定收费、国家重点扶持等方面予以调整。

分类号:D915[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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