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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中惩罚性赔偿之法律经济学探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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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衡平法中惩罚性赔偿之法律经济学探析

作者:安东尼·达甘 张小奕(译) 翁里(审校)

第一作者:安东尼·达甘

机构:[1]多伦多大学法律系Iacobucci主席;[2]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年份:2007

期号:6

起止页码:42-50

中文期刊名:法治研究

中文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衡平法;威慑;

摘要:在Harris诉Digital Pulse Pty Ltd(2003)56NSWLR298案件中,新南威尔士上诉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不适用于违反信托义务或其他衡平法上的义务。文章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DigitalPulse案件。Polinsky和Shavell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作用就在于当原告发现被告的不法行为但胜诉的概率小于l的时候。实现其最有效的威慑力;倘若监视信用行为要付出高昂代价,则对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应当例行地处以惩罚性赔偿。另一方面。倘若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可以其非法所得(如利润)来补救.则对信托案件处以惩罚性赔偿是不合理的。本文将解释以上观点错误的原因。文章的主要结论如下:(1)违反信托义务及其他类似义务并非"-3然地处以惩罚性赔偿;(2)就Digital Pulse案件本身而言。惩罚性赔偿则不应当被准许。

分类号:D923.8[民事其他法权]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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