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胎儿之当事人能力初探
作者:胡振玲
第一作者:胡振玲
机构:[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年份:2007
期号:2
起止页码:127-129
中文期刊名:兰州学刊
中文关键词:胎儿;当事人能力;诉讼程序;
摘要:为了更好地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胎儿具有当事人能力。胎儿作为当事人时,应当以其母亲为法定代理人:诉讼过程中胎儿出生且为死产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起诉;判决作出后胎儿出生的,其效力及于出生后的自然人及其继承人。出生时即为死产的,判决不发生效力。
分类号:D915.12[当事人]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