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在近代刑法中的确立——以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的相关规定为视点 被引量:6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ecuniary Penalty in Modem Criminal Law——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Draft Criminal Code of the Great Qing Dynasty
中文题名:罚金刑在近代刑法中的确立——以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的相关规定为视点
作者:高汉成
第一作者:高汉成
机构:[1]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0720
年份:2007
卷号:25
期号:4
起止页码:97-105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大清刑律草案;签注;罚金刑;
摘要:清末10年修律,首当其冲的就是刑事法律的改革。1907年10月,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上奏中国近代第一个刑法草案——大清刑律草案,在中国刑法史上第一次将罚金确定为五大主刑之一。从1908年到1910年,中央各部院堂官、地方各省督抚、将军都统陆续上奏对大清刑律草案的签注意见,其中涉及罚金的主要问题有:罚金定为主刑问题、罚金单位和等级问题、罚金易刑问题、罚金适用的过轻与过重问题、罚金与赔偿金的关系问题。回顾和分析罚金刑在中国近代刑法中的确立过程,将使我们在微观层次上对“会通中西”的法律变革原则有新的体悟,并有利于对近代“礼法之争”的再认识。
分类号:D924.12[刑罚的种类]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