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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司法“三司”制度考论     被引量:7

The textual research of "three departments" In Tang Dynasty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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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唐代司法“三司”制度考论

作者:陈玺

第一作者:陈玺

机构:[1]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西安710063

年份:2007

卷号:20

期号:4

起止页码:56-62

中文期刊名: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中文关键词:三司受事;三司推事;三司使;大小三司使;

摘要:唐代司法活动中,“三司受事”是由中书舍人、给事中、御史组成的常设上诉机构。“三司推事”是由刑部、御史台、大理寺组成接受差遣推鞠大案的临时组织。“三司受事”主要作为常设的最高上诉机构存在,必要时可以奉诏理问要案;“三司推事”自始至终是接受差遣审断重大案件的临时机构.终唐之世并未有承担上诉审职能的明确授权。

分类号:D926[司法制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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