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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与沉默权的区分    

On Theoretical Distinction Between "Keeping Silence" and Silence- keeping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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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沉默”与沉默权的区分

作者:宋世杰 谌东华

第一作者:宋世杰

机构:[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2]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防城港538001

年份:2007

卷号:28

期号:4

起止页码:84-90

中文期刊名:大连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沉默;沉默权;陈述;

摘要:沉默是诉讼程序中人们保护自我的消极言论方式,具有法律意义。沉默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沉默权问题涉及证据规则的告知,涉及沉默与沉默权之间的区别。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履行被追诉人行为后果的告知义务,使涉嫌其中的人了解影响其重大利益的相关法律规定,使其充分知悉相关情况后,选择沉默还是作出言辞陈述,形成证据意义上的口供。当前,沉默权争议的焦点在于“有权沉默”的赋予与是否进行“有权沉默”的司法告知。基于法律的精神,我国不应确立沉默权制度,但应当告知口供证据的法律意义及言辞陈述的法律后果。

分类号:D915.3[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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