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及其刑事立法完善 被引量:2
On the crime of providing false financial report and the completion of its penal legislation
中文题名: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及其刑事立法完善
第一作者:徐松林
机构:[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40
年份:2007
卷号:1
期号:2
起止页码:10-17
中文期刊名: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信息公开制度;信誉机制;
摘要:上市公司大量的财务造假现象表明了我国市场信誉机制的缺失,而市场信誉机制的成功建立则需要培植作为良好信誉载体的公司、企业。我国《刑法》规定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在应对公司、企业疯狂的财务造假行为时存在着诸多不足。本罪的修订思路需要从结果本位主义转向行为本位主义,通过突出规制对象、增加主要负责人员的重大过失刑事责任、提高刑罚的强度等途径来完善其条文规范。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