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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审查的基本要求——公信和效率     被引量:3

Public Credit and Efficiency - Basic Requirements for Examination before Registration of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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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不动产登记审查的基本要求——公信和效率

作者:吴兆祥

第一作者:吴兆祥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学博士,北京100745

年份:2007

期号:7

起止页码:52-53

中文期刊名:中国司法

中文关键词:审查制度;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效率;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因关系;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摘要:登记审查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采用不同的登记审查标准,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登记的效率以及登记错误的责任承担有重要的影响。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主要区别在于:登记官员是否有权对不动产物权的原因关系即不动产物权变动行为进行审查。登记官员有权对不动产物权的原因关系进行审查的,为实质审查,反之则为形式审查。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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