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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杀人的应定故意杀人罪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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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抢劫杀人的应定故意杀人罪

作者:陈洪兵

第一作者:陈洪兵

机构:[1]清华大学

年份:2007

期号:8

起止页码:93-94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故意杀人罪;抢劫杀人;故意杀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定罪处罚;致人死亡;司法解释;第263条;

摘要:根据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第1款第5项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致人死亡的定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3日的《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此司法解释作出之前.

分类号:D924.3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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