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主体的层次与合伙立法研究 被引量:7
The Legal-Entity Layer of Partnership and the Legislation of Partnership
中文题名:合伙主体的层次与合伙立法研究
第一作者:董翠香
机构:[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年份:2007
卷号:20
期号:3
起止页码:35-39
中文期刊名: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合伙;民事合伙;商事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
摘要:对于合伙的主体地位问题应分别研究,不作一刀切式划分.民事合伙是纯粹契约式合伙,应规定于民法总则或债编之中.对于商事合伙,则应当借鉴法人制度标准,对不同形式合伙的主体性分层次划分和研究.对于主体层次较低之普通合伙,立法上不应作过多干涉.对于主体层次较高之有限合伙,立法上应借鉴法人制度,协调有限合伙、内部合伙人及外部债权人之利益.对于高层次主体之有限责任合伙,则应直接赋予其法人地位.
分类号:D923.1[总则]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