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前处理子女抚养纠纷的一种新机制——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评介及其启示 被引量:7
New Institution of Solving the Disputes of Children's Support Prior to Divorce Litigation: A Review of the Family Relationship Center in Australia and its Inspiration
中文题名:离婚诉讼前处理子女抚养纠纷的一种新机制——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评介及其启示
第一作者:陈苇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年份:2007
卷号:47
期号:4
起止页码:72-78
中文期刊名: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FRCs);子女抚养纠纷;处理新机制;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摘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联合国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所倡导和现代许多国家处理儿童抚养和监护问题所遵循的首要原则。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指导和帮助分居后或离婚诉讼前的夫妻妥善处理其子女的照顾、抚养和探视等问题。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是处理分居后或离婚诉讼前的夫妻之子女抚养和监护等纠纷的一种新机制。其成功的实践经验对我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分类号:D923.9[婚姻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3649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