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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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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

作者:樊荣庆 吴孟栓 李建明

第一作者:樊荣庆

机构:[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2]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处长;[3]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年份:2007

卷号:15

期号:4

起止页码:7-9

中文期刊名: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司法政策;

摘要: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大概有这么四种主张:一是认为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侧重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就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种主张是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1条以及第13条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等。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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