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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的实践价值与立法设计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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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取得时效的实践价值与立法设计

作者:彭诚信 刘智

第一作者:彭诚信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宁波315211;[2]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07

期号:4

起止页码:75-80

中文期刊名:社会科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占有人;取得时效;先占制度;诉讼时效;消灭时效;

摘要:取得时效是时效制度(含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一种,许多国家的现行民法大都确认了这两种时效制度。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物权法》也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取得时效作为民法的重要制度以及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实有建立之必要。作为各自独立制度的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应分别立法、独立起算,把绝对消灭制度与先占制度结合起来解决长期无权占有人的权利取得问题,以排除适用取得时效时的一些弊端。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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