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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中的拟制自认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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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试论民事诉讼中的拟制自认

作者:廖永安 胡军辉

第一作者:廖永安

机构:[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年份:2007

卷号:25

期号:4

起止页码:371-375

中文期刊名: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拟制自认;民事自认;法理基础;效力;追复;

摘要:拟制自认可以分为不争执型拟制自认、不知陈述型拟制自认和消极行为型拟制自认。辩论主义、当事人真实义务、陈述义务和具体化义务、诉讼促进义务、经验法则等共同构成拟制自认的法理基础。当事人经法官释明后仍放弃对不利主张进行争执应承担拟制自认的不利后果,并不许追复;当事人对于应该知悉的事实作不知陈述构成拟制自认,但允许其在本审程序结束前追复;当事人的某些消极诉讼行为亦可构成拟制自认,但应从严认定,且一般不许追复。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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