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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民事责任归责模式研究——兼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意见稿     被引量:13

On the Liability Models of a Pre-in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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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公司设立民事责任归责模式研究——兼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意见稿

作者:吴越

第一作者:吴越

机构:[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年份:2007

卷号:29

期号:4

起止页码:42-54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设立中公司;主体资格;组织责任;合同-行为责任;身份责任;

摘要:设立中公司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分别具有形式主体资格和实质主体资格,不宜将其拟制为任何其他法律主体。设立中公司的性质更接近于公司,因此其民事责任规则的建立应尽可能依据公司法理。具体而言,应首先以设立中公司自身的财产承担债务,不足清偿的部分,应由全体发起人基于其法定身份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肩负特殊身份的发起人如法定代表人等行为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无限连带责任类似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控制股东的过错行为责任。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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