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债权的时效完成对担保物权的效力
作者:翟远见
第一作者:翟远见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5级硕士研究生,100088
年份:2007
卷号:22
期号:3
起止页码:26-32
中文期刊名:研究生法学
中文关键词:担保物权;主债权;时效;效力;立法经验;债务清偿;大陆地区;第三人;
摘要:担保物权谓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上所设定之一种物权。担保物权相对于所担保的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此点并无异议。有疑问的是,当主债权罹于时效时,债权人是否仍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主债权罹于时效,作为从权利的担保物权之命运如何?本文将在介绍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立法经验、评析我国大陆地区立法得失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内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