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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时效完成对担保物权的效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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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债权的时效完成对担保物权的效力

作者:翟远见

第一作者:翟远见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5级硕士研究生,100088

年份:2007

卷号:22

期号:3

起止页码:26-32

中文期刊名:研究生法学

中文关键词:担保物权;主债权;时效;效力;立法经验;债务清偿;大陆地区;第三人;

摘要:担保物权谓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上所设定之一种物权。担保物权相对于所担保的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此点并无异议。有疑问的是,当主债权罹于时效时,债权人是否仍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主债权罹于时效,作为从权利的担保物权之命运如何?本文将在介绍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立法经验、评析我国大陆地区立法得失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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