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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确立的船舶物权制度解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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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物权法确立的船舶物权制度解析

作者:初北平 周瑾

第一作者:初北平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7

期号:08S

起止页码:84-87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船舶所有权;物权制度;物权法;物权变动模式;解析;善意第三人;所有权变动;立法精神;

摘要:一、物权法规定的船舶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法规定的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就本条所体现的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立法精神而言、与海商法第九条的规定并无大的不同。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条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该法并无其他规定说明船舶等特殊动产不受该条文的约束。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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