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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兼比较“百度案”与“雅虎案”的判决     被引量: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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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再论“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兼比较“百度案”与“雅虎案”的判决

作者:王迁

第一作者:王迁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教授;[2]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年份:2007

卷号:17

期号:4

起止页码:3-11

中文期刊名:知识产权

中文关键词:链接;间接侵权;帮助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红旗标准;

摘要:提供链接并非“网络传播权行为”、不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因此“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中原告败诉的原因是其错误地起诉被告“直接侵权”。“红旗标准”应适用于判断链接提供者是否“应知”被链接的内容侵权的情形。对于包含大量流行歌曲链接的“榜单”而言,唱片公司只要在“通知书”中列出旗下歌手姓名与歌曲名称,就足以使链接提供者知晓哪些被链接的对象是侵权的。“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的一审判决是对“红旗标准”的正确适用,反映了法院对“间接侵权”规则的运用已日趋成熟。

分类号:D922.17[科学技术管理法令]

收录: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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