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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上的公法人制度研究     被引量:24

Public Legal Persons in German 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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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德国民法上的公法人制度研究

作者:周友军

第一作者:周友军

机构:[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7

期号:4

起止页码:140-147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公法人;公法社团;公法财团;公营造物;

摘要:德国法上的公法人包括公法社团、公营造物和公法财团三种。对于公法人在私法领域的活动范围的限制,应当采代理权限制说。公法人实施私法行为时,应当适用私法,且法人依章程任命的代理人的行为被看作法人自己的行为。另外,有破产能力的公法人的董事有义务申请该公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否则要对债权人因迟延申请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德国公法人理论对于我国公法人制度的借鉴意义为:帮助我们对我国法上的公法人进行分类整理;公法人从事目的范围外的活动,应当认定为法人代表人没有相应的代表权;承认一定范围的公法人具有破产能力并强化董事等申请破产的义务;通过扩大“法定代表人”的内涵,来解决所谓的“职务代理”问题。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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