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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有限分离论之反思     被引量:16

Reconsideration of the Finite Separation of the Persona in Civil Affairs and the Persona in Civil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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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有限分离论之反思

作者:谭启平

第一作者:谭启平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年份:2007

卷号:29

期号:5

起止页码:143-152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民事主体;民事诉讼主体;非法人团体;民法的“逃选”;主体类型化;

摘要:对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的关系,我国现今学界主流持有限分离论。此论是对现行法律的误读及对两主体关系应然与实然的混淆。实体法与程序法在主体制度上的失衡,已成为两法共同有效地实现保障权利、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民事诉讼目的的巨大障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的“三元”民事主体结构,应成为我国民事立法关于民事主体结构构建的基本结构。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应当是内涵有别但外延一致的关系。

分类号:DF722[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4】;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64363);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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