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物权法总则若干问题理解
作者:杨永清
第一作者:杨永清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07
期号:10S
起止页码:4-9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物权法;总则;德国民法;不动产;建筑物;民事审判;土地;第二款;
摘要:一、土地和建筑物分别抵押的效力 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土地和建筑物都属于不动产。都受物权法调整。与民事审判相关的是,土地和建筑物是一个不动产还是两个不动产。根据德国民法的规定。建筑物属于土地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不动产,不用单独登记。根据日本民法的规定,土地和建筑物是两个独立的不动产,要求分别登记。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