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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之检讨——兼论乞讨罪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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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之检讨——兼论乞讨罪的立法完善

作者:柳忠卫

第一作者:柳忠卫

机构:[1]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东济南250100

年份:2007

卷号:24

期号:5

起止页码:43-48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六)》;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常习乞讨罪;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的罪名应当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该罪的犯罪客体是残疾人、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社会管理秩序;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同时实施了手段行为——“暴力、胁迫”——和目的行为——“组织”;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从立法的角度分析存在重大缺陷,完善方案是在我国刑法中设立常习乞讨罪与组织、强迫、诱骗乞讨罪。

分类号:D922.4[农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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