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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僵局中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兼评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被引量:12

On Judicial Remedy of Sharehol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Company Deadlock ——As well as Comments on Relative Rules of the Compan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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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公司僵局中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兼评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作者:唐烈英

第一作者:唐烈英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重庆400031

年份:2007

期号:5

起止页码:82-86

中文期刊名:社会科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股东权益;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纠纷解决方式;公司章程;

摘要:公司运行一旦出现僵局,股东权益必然受到损害.公司僵局的成因主要是:公司决策实行多数表决制的负面影响,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股权缺乏多元化,股东的利益差别,法律规定的不足.2006年《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僵局的救济措施:滥用权利股东的赔偿责任、强制控股股东收购股权、明确股东间接或直接诉讼的权利、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司法解散.但《公司法》在解决公司僵局方面过于谨慎.应当细化公司章程,完善公司僵局的预防和应对机制,司法合理介入,直接诉讼解散公司,强制股份置换,拓展纠纷解决方式、增加仲裁和调解.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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