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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性别观——一种历史进路的阐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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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民法上的性别观——一种历史进路的阐析

作者:曹险峰

第一作者:曹险峰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21

年份:2007

期号:9

起止页码:61-63

中文期刊名:学术交流

中文关键词:性别观;女权主义;社会性别;

摘要:因应身份社会要求,古代民法并没有赋予女子以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这种不独立不仅表现在财产上,同时也表现在人身上;近代民法虽然在表面上赋予女子以独立的财产法上主体地位,但人身关系上的不平等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近代民法作为平等法典型代表的光环。在古代民法到近代民法的转型过程之中,由于民法是或主要是交易法的特性的影响,民法对“人”的态度往往只能局限于忽略性别差别的“抽象人”的理解,“人人法律地位平等”并不意味着民法深刻贯彻了男女平等的意旨。在现代社会,随着男女平等人权运动的发展,男女平等的真正实现,需要民法在财产法与人身法领域作出制度性调适与安排,以实现男女的真正平等。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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