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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举证期限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被引量:1

On legislative flaw and perfection of the civil limitations of evidence production system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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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民事举证期限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作者:胡军辉

第一作者:胡军辉

机构:[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年份:2007

卷号:13

期号:5

起止页码:528-533

中文期刊名: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民事证据;举让期限;举证失权;

摘要:我国民事举让期限制度的发展经历了随时提出主义阶段、形式的适时提出主义阶段和适时提出主义阶段等三个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严格的证据期限制度,但该制度存在以下缺陷:对逾期举证的制裁过于严历;没有健全的配套措施;确定举证期限的立法不够完善;法院不适当履行释明义务的救济措施缺失。因此,建议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民事举证期限制度作出有针对性的修改。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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