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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2

An Exploration of Several Issues of Objective Aspect of the Crime of Misappropriating Public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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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马长生 辜志珍

第一作者:马长生

机构:[1]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长沙410081

年份:2007

卷号:19

期号:3

起止页码:72-74

中文期刊名: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中文关键词:挪用公款罪;挪用;挪而未用;

摘要:“挪而未用”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以及对“超过三个月未还”如何理解,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有颇多争议。实际上,“挪”是本罪的主行为,一旦把公款挪走,即侵害了国家对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就构成了本罪的既遂,是否使用并非本罪既遂成立的必要紊件。挪用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归还的,亦只能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法条的“未还”二字易生歧义,建议在刑法修订时删除。

分类号:D924.392[贪污贿赂罪]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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